
新修订的《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》重新设定居住证功能定位。将原先规定“广东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”扩充到既是居住证明,又是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。
居住证“含金量”更重
根据《条例》第27条规定,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,可以根据本人意愿,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。
《条例》重新设定有关居住证期限及签注的条款。居住证不再设有效期,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,每年签注一次,可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、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办理签注手续。
省公安厅提醒,《条例》修订实施后,来粤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和签注应该注意,及时办理居住登记、居住变更登记等事项。
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介绍,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实行居住证“一证通”制度,经统计累计发放居住证6583万张。
广东居住证采用全省统一样式,证件采用IC卡芯片技术和表面可擦写技术,不但内嵌IC卡芯片存储证件信息,方便提供各种服务管理应用,而且证件表面居住地址和有效期限可反复擦写。
流动人口首次领取居住证后,流动到其他地市或证件到期后无需重新换领居住证,符合条件的,只需重新擦写居住地址和有效期限信息,真正实现全省一证通用。
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,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、合法稳定住所、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,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。
申领居住证,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、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、就业、就读等证明材料。
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,参加社会保险,缴存、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。增加居住证持证人依法享有义务教育、办理出入境证件、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等10余项公共服务和便利。
增加规定对利用制作、发放居住证等职务上的便利,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;篡改居住证信息的两种行为处罚,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,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、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、居住地住址证明,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、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。
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:在居住地就医、探亲、旅游、出差的;在全日制小学、中学、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;在宾馆、酒店、旅店、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、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。
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,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,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、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、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、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。
流动人口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,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,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、合法稳定住所、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,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。
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,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,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、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办理签注手续。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,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;补办签注手续的,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,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。
申领居住证,需要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、就业、就读等证明材料。
【来源 | 番禺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、南方都市报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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